夜間書法班參考--書法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論文認定準則

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國文學系書法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論文認定準則

 

109.12.04 國文學系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討論通過

110.05.05 文學院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討論通過

110.06.16 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討論通過

110.6.21奉校長同意實施

  • 本準則依據學位授予法、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準則、本校學則及研究生學位考試實施要點訂定。
  • 國文學系書法碩士班(以下簡稱本班)研究生之學位論文,依以下兩者之一認定:
  • 一般學位論文:符合學位授予法、本校學則及研究生學位考試實施要點規範之碩士論文。
  • 創作研究論文:於本班就讀期間之書法創作展出及其研究論文。其創作展出內容與研究論文應相符,創作展出場次為至少一場個展或四場聯展,創作作品累計至少二十件,創作展出場地需為校內之公開場地或各公立機關、已登記立案之協會、社團、基金會所管理之藝文場館。研究論文中應含有創作理念、作品描述、學理基礎、方法技巧詮釋及分析、成果貢獻及其他衍生性成就說明等,總字數不得少於30000字。
  • 上述兩種學位論文撰寫方式,本班研究生需於呈報指導教授名單前擇定,且一旦擇定,除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且經指導教授、系主任核准,不可任意更動。
  • 本班研究生學位論文考試之申請程序、考試規定等,仍依本校學則、研究生學位考試實施要點及本系相關規定辦理。
  • 本準則經系務會議討論後,送交院務會議、教務會議討論,簽請校長同意後自109學年度起實施。並依相關辦法之規定公布於本系網頁。